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街派出所**院**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晋A****8现代牌蓝色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路行驶至**街,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7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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