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打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03分左右,晋中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汇通路例行检查,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白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马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98.2mg/100ml。2020年4月26日,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车无其他从重情节,现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