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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现住平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宁B****7号绿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团结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罗县星海花园北大门处,被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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