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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现住:张北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5时许,马某某驾驶冀G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北县土黄线瓦窑湾村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通过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93.14mg/100ml。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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