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3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郫都区凉水井街的时候被交警挡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接到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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