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自由职业者。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红色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金辉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金辉路联工村三组31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盒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93毫克/100毫升,和103.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