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因赌博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光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山东街******** 南侧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宋某某相撞,致行人宋某某受伤。
经鉴定,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围。
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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