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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奎屯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乌尔禾镇137团**苑**号,现住新疆第七师137团**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新J****号普通客车,沿金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大队临时检查点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停检查,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带往第七师137团医院提取血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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