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司,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村**区**组**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乌鲁木齐市青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雅南高地小区路段时,被该路段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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