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3********,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号楼**号(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区**乡**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7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郑新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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