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商服。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3小型轿车,行至明水县**百货商厦门前,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8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