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9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9U****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上路行驶。当日19时55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钱塘新区新湾街道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万丰路路口北侧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委托鉴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声像资料说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