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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5月21日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23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永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永兴路与德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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