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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后门路段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1】毒鉴字第024号鉴定意见书表明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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