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大学清洁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学垃圾中转站宿舍。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该分局在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 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南京**大学内撞到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乘坐人夏某某,致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虽然本案中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但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观明知驾驶的是机动车。
综上,本院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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