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超市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丘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E0****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泗浦生态园南侧路段时,追尾撞击前方陆某某驾驶的苏E7****小型轿车,致使两车受损。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投案自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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