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鹤山市******。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与新中大道交叉路口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7.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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