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白色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恒祥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7.2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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