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FTM738小型汽车行驶至蠡野线70公里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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