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海宁市**服饰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青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大院村村口处时,被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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