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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7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冀A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极县产业大道与金福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马某某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2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本院审查发现在抽血过程中消毒剂使用不规范,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核心证据出现严重瑕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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