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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宝平线567公里8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2020年06月09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7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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