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南5000米**村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量值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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