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马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364省道与黄金海岸路交叉口处,遇民警执勤时,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95mg/100 ml。经港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6.44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