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M****的小型汽车行至地道桥北口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 2019年6月24日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鉴字第0568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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