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街**家园**-**-**,安平县**公司装卸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T2****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外环交叉路口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77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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