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野草湾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8.53mg/100ML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交管部门教育管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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