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社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沁阳市怀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80.37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