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7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洛阳**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区**镇**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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