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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7时3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蓝色欧铃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南1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0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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