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3日17时20分许,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U****号**牌小型轿车沿海东市平安区**村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海东市平安区**村巷道海某某家附近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此案中的驾驶人马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85.8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鉴定意见不能直接做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危险驾驶的依据,也不能得出初次饮酒已达醉酒程度的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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