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00时19分,接110指令,呼伦街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对周边监控进行调取,2019年5月15日01时50分,民警在呼伦贝尔市宏安医院依法提取了驾驶人马某某的血液并依法口头传唤了驾驶人马某某到海拉尔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调查。经调查,马某某在海拉尔区海晨小镇小区内饮酒后驾驶黑A*****号机动车行驶中与报警人高某某发生纠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6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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