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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3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人民大街与苑府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马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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