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06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33****号牌小型汽车途径盐田区深盐路路段时,被盐田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6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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