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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高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 2019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C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观光路长安雪铁龙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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