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0********,初中文化程度,渭南市药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巷**号,现住在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踏板摩托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胜利大街沋河桥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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