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大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回北滩镇“新希望”猪场的工地,沿靖远县砚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滩镇红丰村砚台山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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