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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水市**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关**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号牌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谷县冀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冀城路渭河大桥南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8mg/100mI。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提取笔录及营业执照、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 鉴定意见;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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