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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204211992********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号,现住白银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从白银区**小区附近烧烤店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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