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1 月17日20时45分许, 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莲花镇莲花街道农商银行门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26.7mg/100ml ,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7 .60mg/100ml ,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又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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