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沿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义院口村路段时, 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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