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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769****。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5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天路十字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遂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文11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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