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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8********,汉族,小学肄业,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2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大道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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