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街**号**,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7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联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联盟路居然之家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4060号鉴定意见,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