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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73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小区,系蒲城县**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中段下水道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2.1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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