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8********,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城东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6****号“**”牌小型轿车,在西宁市城中区**路“青海**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停放的青B7****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被撞车辆受损。经鉴定,从送检的检材201114-1(马某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停车场内行驶,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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