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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院医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GG****的小型轿车由经开区桐荫立交往长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8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设卡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7mg/100mL。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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