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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P****的小型雅阁牌轿车,由人民路往沈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沈阳北路人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0mg/100ml。随后将马某某带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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