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朋友在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拱桥村益民饭店吃饭、喝酒。当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拱桥村江岸大药店前出发,沿着龙门镇龙拱路行驶,被正在执勤的礼让公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马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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