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市丹徒区**府**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园**号**团**座**单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啸凡,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L9****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捷通汽修厂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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