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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市丹徒区****号楼**(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单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啸凡,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L9****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捷通汽修厂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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